20世纪90年代,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提出“第三次分配”。他认为,通过向市场提供生产要素所取得的收入称为第一次分配。政府再把人们从市场取得的收入,用税收政策或扶贫政策进行再分配,就是第二次分配。而第三次分配是指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、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,比如对公益事业的捐献,这既不属于市场的分配,也不属于政府的分配,而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。
二十大报告中强调“构建初次分配、再分配、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”,提出要“引导、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。”
第三次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基础上的社会共济。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是第三次分配的中坚力量。发挥好第三次分配作用,引导、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,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,促进社会和谐,值得提倡,但绝不能搞道德绑架式“逼捐”。
第三次分配是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,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式。